今天是: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构成
协会荣誉
协会文化
协会会员
  协会章程
 
→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章程

连云港市游泳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名称是连云港市游泳协会(简称市泳协)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连云港市游泳运动的体育工作者、业余爱好者、及游泳池馆经营者为开展游泳运动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助手与联系群众的桥梁,其人员是自愿基础上由体育部门及群众推荐产生的。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执行《体育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群众性游泳运动,不断提高游泳技术水平,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连云港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连云港市民政局,并接受其指导及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设在(待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受有关单位委托实施国家制订的游泳项目“业余锻炼标准(技术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教练员专业技术等级”、“教员技术等级”、“全民健身纲要计划”等,推动我市游泳事业的发展。
(二)大力开展以少年儿童为重点的群众游泳活动,协助办好儿童游泳学习班,推进业余训练工作,积极向上级运动队输送后备力量。积极推动成人游泳以及冬泳运动发展,积极鼓励组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各类游泳竞赛。
(三)受有关部门委托举办各类游泳骨干(教练员、教员、裁判员及池馆管理)培训班或讲座交流信息与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举办或协办各类游泳竞赛活动。
(五)开展游泳知识普及、池(馆)建设及经营管理业务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本地区县(市)游泳协会均可成为市游泳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热爱游泳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体育部门推荐或会员介绍,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以及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电 话: 19901556199 传 真: 19901556199
地 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墟沟东城海岸D栋一单元901室 邮 箱: lygyyxh@126.com
连云港市游泳协会 版权所有 | 信通网络连云港网络公司 制作维护 [管理] 苏ICP备2020065058号